撤銷贈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4號
HLDV,109,訴,74,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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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4號
原   告 徐春華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王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4年10月23日登記(字號:花資登字第235630號;證明書字號:104花資他字第000000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
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上前項普通抵押權登記以及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之預告登記(字號:民國104年10月26日花資登字第000000號)均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曾於民國104年11月15日就如附表所示花蓮縣○○鄉○ ○○段000○000地號土地成立贈與契約。兩造於代書事務所 書立切結書內容如下:「立切結書人徐春華(乙方)所有座 花蓮縣○○鄉○○○段000地號、744地號及745地號計三筆 土地,於104年7月辦理耕作權取得所有權後約定應將以上三 筆土地權利全部移轉予王俊杰(甲方)名下。745地號於104 年10月28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予甲方名下,且738地號及744 地號二筆因移轉之土地增值稅賦過大,致二筆土地目前尚未 移轉於甲方名下,為了甲方之權利乙方同意將738地號及744 地號先作設定登記及預告登記,待甲方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時乙方配合完成移轉登記於甲方名下,所需繳納之相關費用 概由甲方負擔。…」,並於同年辦理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 。詎原告於贈與契約成立後多次催告被告辦理土地移轉登記 ,但被告均不願配合,致原告必須逐年繳納地價稅等稅賦。 原告以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王俊杰為撤鎖贈與之意 思表示,此外,抵押權乃就抵押物賣價金得優先受償之權利 ,必從屬於債權而存在,亦即必須有被擔保之債權合法存在 為前提,苟無債權發生,即無抵押權之存在可言。系爭土地 於104 年10月23日所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因登記所記載擔 保之104 年10月19日之金錢消費借貸債權並不存在,應失所



附麗;系爭土地於104 年10月26日所為之預告登記,因原告 已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預告登記亦已失所附。上開登記因 妨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原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被 告一併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及預告登記,以維持土地所有權 之圓滿行使。
(二)並聲明:1.確認被告與原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4年10 月23日登記(字號:花資登字第235630號;證明書字號: 104花資他字第006052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二佰萬 元之普通額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2.被告應將附 表所示不動產上前項普通抵押權登記以及於民國104年10月2 6日之預告登記(字號:民國104年10月26日花資登字第0000 00號)均予以塗銷。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與其提出之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及存證 信函影本等內容相符,被告未為任何否認,應視同自認,而 認其為真實。
(二)按贈與如未經公證或非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者,在贈與物之權 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此之贈與,不須具備任 何理由,屬於任意撤銷,即贈與人有任意撤銷權,僅由贈與 人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此觀民法第408條、第419 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兩造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贈與 ,尚未由原告將所有權移轉予被告,原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 為撤銷贈與之表示,則兩造間之贈與關係即告消滅,是原告 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後段之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請求 被告將本於贈與所為之預告登記撤銷,俾使其所有權之權能 圓滿而不受限制,係屬合法,應予准許。
(三)次按抵押權係從屬於其所擔保之債權,苟無債權成立者,即 無抵押權可言。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上所登記設定之 系爭抵押權,並無實際金錢消費借貸債權發生,被告未予爭 執,應認原告上項確認及塗銷之請求為有理由。(四)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排除請求權等之法律關係,請求 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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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