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號
原 告 陳界碩
被 告 張慈云
訴訟代理人 吳振愷
被 告 朱志軒
被 告 朱震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因被告朱志軒在花蓮監獄執行中,前次言詞辯論期日未經合法通知,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19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