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吳敬勝
被 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樂家建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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