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28號
HLDV,109,法,28,202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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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代 理 人 王巧虹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二條准予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條次第十條及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至不屬上述 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祇需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108 年12 月12日決議修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裁定 ,並提出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衛生福利部函、捐 助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簽到簿、設立許可證書等 為憑。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其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 ,就捐助章程如主文第1 項所載之條文修正,與董事會之組 織、管理方法、維持財團之目的及保存其財產有關,所為變 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捐 助章程第2條、第9條及第14條僅係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為「衛生福利部」,第4條及第5條係修正法人地址之記 載與名稱等之變更或記載,其修正內容並非因財團之組織不 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 其財產之必要,顯與上開法條規定要件不符,依據前述說明 ,聲請人僅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本院辦理變 更登記即可,毋庸聲請本院為必要處分,故此部分聲請應予 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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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