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9年度,111號
HLDV,109,司調,11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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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張瑄容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正哲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迄今 相對人均未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 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 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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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