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調字,109年度,130號
HLDV,109,司簡調,130,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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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簡調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祝中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忠璧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忠璧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發函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 人,惟迄今並無相對人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 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 序,堪認為不能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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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