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40號
HLDV,109,司家補,4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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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張伍春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
  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00 轉分機575)
  。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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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