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0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陳貴美
債 務 人 潘大勇
一、債務人陳貴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玖仟參
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
零九年五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
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二點
九一二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如對債務人陳貴美之財產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大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