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陸俊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零伍拾貳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六
月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八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延滯第一期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二期計付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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