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520號
HLDV,109,司促,3520,202007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杜周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自
  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