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419號
HLDV,109,司促,3419,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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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號
債 權 人 江振賢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陳本之繼承人、蔣寬裕之繼承人、許永傳
之繼承人、林哖之繼承人、蔡德玉之繼承人、陳程之繼承人、翁
宜祥之繼承人、周天乳之繼承人、楊瑞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釋明請求,如未為 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 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9年6月19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10日內補 正「一、提出被繼承人陳本、蔣寬裕、許永傳林哖、蔡德 玉、陳程、翁宜祥、周天乳、楊瑞等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繼承人 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二、提出請求債務人 支付新臺幣52000元之法律依據及代為繳交地價稅之證明文 件。三、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52000元,然債務人有多數 ,故債權人應具體表明向各別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四、請債 權人於補正上開資料時,留下連絡資料。」該通知書已於10 9年6月29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洪甄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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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