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4號
HLDV,109,勞訴,4,2020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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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清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凱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81,417元,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應徵上訴裁判費7,935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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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想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