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陳香臻
被 告 徐定然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