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方信智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事件,聲請發給訴訟繫
屬證明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為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款規定。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其損失 。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所主張之權利與標的物之取 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也無須登記,故聲請人聲請發 給訴訟繫屬證明,乃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從而,聲請人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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