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36號
TTDV,109,補,336,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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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彭德天 
被   告 羅建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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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