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彭德天
被 告 羅建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
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