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相 對 人 蔡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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