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豫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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