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3號
TTDV,109,補,313,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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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豫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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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