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12號
TTDV,109,補,312,2020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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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歆怡 
原   告 林存城建築師事務所即林存城

原   告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雄 
共   同 陳莉溱 
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台東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1,248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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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特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