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00號
TTDV,109,補,300,2020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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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周春長 
原   告 徐伊娜 
共   同 葉仲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莊錫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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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