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鐘恩
鐘慧雁
鐘慧鳳
洪一中
洪依欣
鐘韻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8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蔡韻柔」之記載,應更正為「鐘韻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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