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1號
TTDV,109,司促,3151,20200729,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謝清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