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94號
TTDV,109,司促,3094,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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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耀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75,3
    36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49,20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4,581元為本金;4,619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05,791
    元正未給付,其中98,956元為本金;5,935元為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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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144,581元     │109年7月15日起至  │16.7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98,956元     │109年7月15日起至  │16.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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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