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0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耀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75,3
36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49,200
元正未給付,其中144,581元為本金;4,619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耀坤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7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7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14日止累計105,791
元正未給付,其中98,956元為本金;5,935元為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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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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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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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4,581元 │109年7月15日起至 │16.78%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98,956元 │109年7月15日起至 │16.78%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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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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