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935號
TTDV,109,司促,2935,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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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戴麗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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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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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007元     │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 │19.68%   │95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按週年利率3.936%計算    │
│1 │         │日止        │      │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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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