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92號
TTDV,109,司促,2792,20200714,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蘇李卉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