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汪家卉即汪夢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陸仟壹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夢琪於民國94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
年06月17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7月02日止累計181,202元正未給付,其中49,418
元為本金;131,70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汪夢琪於民國94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99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
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7月02日止累計744,964元正
未給付,其中283,722元為本金;407,219元為利息;
54,0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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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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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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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49,418元 │109年7月3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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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83,722元 │109年7月3日起至 │9.99%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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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朱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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