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8號
債 權 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江昭瑢
代 理 人 吳德修
債 務 人 駱洸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玖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