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2號
TTDV,109,保險,2,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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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號
原   告 潘貴玉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邱培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5,500元,此裁定已於109年6月4日寄 存於原告送達代收人住所地之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 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經10日( 即自109年6月15日)發生送達效力,然原告迄未依法補繳, 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 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憶忠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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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