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6號
TTDV,108,訴,96,202007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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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玉子黎丁山黎勝忠黎姿儀
等4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即應補繳新臺幣20,805元。如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第77條之16 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且未於上訴 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即上訴聲明),爰依上揭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上訴聲明, 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第一審敗訴 部分即判決主文第 1項所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1,300,000元全部不服,則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爰請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及補正 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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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