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號
原 告 陳玉子(即黎阿金之承受訴訟人)
黎丁山(即黎阿金之承受訴訟人)
黎勝忠(即黎阿金之承受訴訟人)
黎姿儀(即黎阿金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田皓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本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增列第五項「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誤算,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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