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26號
TTDM,109,聲,326,20200720,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
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何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慶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5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7 月 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 徒刑17年5 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3 年7 月12 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有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 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