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91號
TNDV,109,除,191,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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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廖春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51 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刊登該 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 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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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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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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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D1102893-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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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