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72號
TNDV,109,除,172,202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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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莊嘉蕙(即方英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4 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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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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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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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577981-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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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577982-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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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452011-7 │1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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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85-NX-251173-4│1 │480 │
│ │份有限公司(更名:京│ │ │ │
│ │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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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86-NX-279860-4│1 │458 │




│ │份有限公司(更名:京│ │ │ │
│ │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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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