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72號
TNDV,109,除,172,2020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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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莊嘉蕙(即方英珠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 108 年12 月26 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 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 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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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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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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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577981-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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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1577982-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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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452011-7 │1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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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85-NX-251173-4│8 │450 │
│ │份有限公司(更名:京│ │ │ │
│ │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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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86-NX-279860-4│1 │458 │
│ │份有限公司(更名:京│ │ │ │
│ │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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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