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62號
TNDV,109,除,162,202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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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捷風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中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 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示 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 第41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8年12月18日於本院網站公告 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 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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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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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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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定益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捷風環保有│108年9月30日│ 36,750元 │QD7567394 │
│ │公司 │行麻豆分行│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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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風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