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3號
TNDV,109,除,153,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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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朱陳悅

代 理 人 朱陸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公示催告,並聲 請本院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9 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 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 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08 年12月9 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6 月9 日屆滿,期間內 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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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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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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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益農業科技股份有│臺南市下營區農會│朱陳悅│108年11月19日 │144,500元 │FA3082932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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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