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複代理人 黃冠偉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代 表 人 郭登全 訴訟代理人 邵建富 柯玉君 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陳怡卉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被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代 表 人 曾惠雯 被 告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8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8月1 3日判決,惟因對於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之送達不合法,為保障其訴訟程序權,認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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