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原 告 陳怡堯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被 告 蔡輝星
蔡耀東
蔡耀智
蔡耀庭
陳冠霖
蔡志坤
李霧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
1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84,3
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400元/㎡×面積21,158平方公
尺×原告權利範圍4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12元,扣除
前繳5,000元外,尚應補繳165,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