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9年度,10號
TNDV,109,重家繼訴,10,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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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
原   告 李安芬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 杰律師
      林奕翔律師
被   告 李安倚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 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 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裁判意旨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李榮泰之遺產,惟被告主張兩 造曾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被告並訴請原告履行協議,經本院 以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案審理中。經核兩造是否業已 就遺產達成分割協議,乃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是否有理由 之前提,是前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為本件分割遺產事件 之先決問題,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院認本件分割遺 產訴訟於上開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訴訟尚未終結確定前,有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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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