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75號
TNDV,109,訴,375,202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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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生根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懷文 

      吳懷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懷文吳懷真間因請求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
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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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