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生根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吳懷文
吳懷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懷文、吳懷真間因請求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75,
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