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07號
TNDV,109,訴,1207,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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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07號
原   告 陳全成 

被   告 柯季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 以109年度補字第448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5,620元,該裁定業於109年6月20日合法送達, 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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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