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
原 告 益聖鋼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貿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緯機械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09年度司促字
第974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3,1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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