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駿、李英宗、程姿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1萬3,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