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87號
TNDV,109,補,587,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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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林鳳美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維駿、李英宗程姿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1萬3,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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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