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羣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9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2號),倘
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