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8號
TNDV,109,補,578,2020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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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王建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羣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9,99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62號),倘
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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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