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71號
TNDV,109,補,571,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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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陳昱然 
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昱宏陳進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
01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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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