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64號
TNDV,109,補,564,2020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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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趙蔡喜雀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唐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0,
7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
│編號│土  地  地  號 │價額核定(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大內區石子瀨段617地號 │598.47平方公尺×9,131元×1/2=2,732,315元      │
├──┼───────────┼──────────────────────────┤
│ 2 │大內區石子瀨段642地號 │384.04平方公尺×9,200元×1/2=1,766,584元      │
├──┼───────────┼──────────────────────────┤
│ 3 │大內區石子瀨段643地號 │ 69.96平方公尺×9,200元×1/2=312,816元       │
├──┼───────────┼──────────────────────────┤
│合計│           │               4,820,71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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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