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趙蔡喜雀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唐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20,
715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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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地 號 │價額核定(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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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內區石子瀨段617地號 │598.47平方公尺×9,131元×1/2=2,732,3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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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內區石子瀨段642地號 │384.04平方公尺×9,200元×1/2=1,766,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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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內區石子瀨段643地號 │ 69.96平方公尺×9,200元×1/2=312,8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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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4,820,7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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