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0號
原 告 凃王玉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