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高楊振秀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高饁
訴訟代理人 高榮福
高順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