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52號
TNDV,109,補,552,2020071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高楊振秀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楊家瑋律師
      王又真律師
被   告 高饁  
訴訟代理人 高榮福 
      高順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2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