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江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涵、許倫海、鄔書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