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46號
TNDV,109,補,546,2020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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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江芮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雅涵許倫海、鄔書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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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