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預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4號
TNDV,109,補,534,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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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原   告 佘金柱即佘竹松之繼承人




以上原告與被告蔡清喜或其繼承人等間因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
法查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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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