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23號
TNDV,109,補,523,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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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   告 高楊振秀
送達代收人 林青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饁王福文王甄敏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30,600元【計算式:11,3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64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原告之應有部分)=1,83
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19,216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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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